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中方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房屋1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美方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12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
(2)约定投资规模为2 500万美元。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
(4)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增加,除非董事会全体提议。
简要回答该合同有哪些规定是违法的?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300万美元,外方出资为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厂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该厂房属于中方合营者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司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有专有技术使用权。
(3)为了保证外方投资收益,外方可以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合营各方采用分期缴付出资方式。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合营各方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
(5)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6)合营期间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A.160万美元
B.180万美元
C.280万美元
D.880万美元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德国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公司中的名称为“中德某某印染公司”;
(3)甲乙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4)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双方出资如下:中方现金300万美元,厂房折价30万美元,场地使用费20万美元;德方现金100万美元。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一次交清;
(5)乙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6)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主管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8)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中、德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判断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机构在审查合同时,提出了协议存在的问题,经修改后,签发了批准证书。后经登记,该合营企业正式成立。
要求: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该合资经营企业协议中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
(2)假设该合营企业与国内某公司签订空调购销合同,合营企业向该公司提供空调,后因该公司拒付货款发生争议。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并一致同意适用美国法律,向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协议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3)假定合营企业经营两年后,经董事会会议决定,从利润中拨出10万美元先行返还美国公司的投资,此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定不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外方可否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一个英国企业?
(一)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二)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八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三)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除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A.45
B.60
C.75
D.100
(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脑控制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3)在中国天津出资8000万元收购一家濒临倒闭国有企业的资产,并将其资产投资设立一家从事通信设备制造的外资企业。西方公司拟经中国审批机关批准,自该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支付4500万元的购买金,余款在1年内全部付清。
要求:根据上述各点及法律的规定,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天津设立的外资企业的购买金出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