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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2) 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
(3) 各发起人的出资缴纳程序如何进行?
(4) 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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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2) 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
(3) 各发起人的出资缴纳程序如何进行?
(4) 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丁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对此负责。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丁各认缴15%。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甲、乙、丙、丁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甲、乙、丙、丁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1)公司由A、B、C三方组建。
(2)公司为以从事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A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5%;B方以现金30万元人民币及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C方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
(4)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7人组成,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5)公司存续期间,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出资方可以抽回自己的投资额。
(6)公司产生利润,缴纳所得税后,应按约定比例直接分配给各出资方。即按A方30%,B方40%,C方30%进行利润分配。
请分析说明上述章程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什么?
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B.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C.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30%;乙以现金10万元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30%;丙以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40%
D.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E.公司存续期间,各出资方均可抽回出资
A.8000元
B.I8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请问:以上设想是否合法?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4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A.有效
B.无效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有效
D.经公司登记机关同意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