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2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地税稽查部门对该企业税务稽查终结后,于6月12日下达了《税
5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06年1月~2007年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06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保险业”计提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07年5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达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要求:
1.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该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选案科进行案源受理登记后,拟定处理意见,要求对该企业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要求填制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检查科实施检查。
检查科确定由王飞、李翔、张娟三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王飞任检查组长。检查组调阅了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确定了相应的检查方案。
7月3日,检查组开始实施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和《<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下达了由市地税局稽查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企业2009 年度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详细列明了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交被查对象保存。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决定实施询问调查。询问前,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由王飞、李翔负责实施, 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由王飞负责提问,李翔记录。询问结束后,李正将《询问(调查)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并当场核对, 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并押印,李翔也在笔录上签署了日期并在询问人和记录人处签名。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需要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派张娟持市地税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该企业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张娟向银行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取得了需要的资料。经查:该公司2009年部分运输业务未开具发票,未做收入,货款汇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 计算少缴营业税50000元(该公司2009年申报营业税30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其他地方各税30000元)。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复印了该企业部分账簿资料,并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在复印件上写明了“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书证。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市地税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持由市地税局长签发的《查封(扣押)证》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执行查封、扣押工作由王飞、张娟负责,他们通知该企业的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库存汽车配件、润滑油等,根据查封物品填制了《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并加贴封条。对这部分查封物品,稽查人员指令该企业负责保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案件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按规定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予以补充立案。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和要求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逐项核对,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
7月15日,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整理案件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认定该企业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已构成偷税,作出补缴营业税50000元,拟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000元,并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罚款9000元的处理意见,提交审理科审理。
审理科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于8月2日审理完毕,提出了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意见。8月3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该企业于8月4日向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稽查局决定在8月22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检查组长王飞主持听证会,于8月20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企业于8月22日到市稽查局会议室举行听证。经过听证,双方对偷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 但对未开发票处以罚款提出异议,稽查局未予采纳。
8月23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稽查局长批准,分别要求纳税人10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8月24日,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科签收执行。同日,执行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处,该企业拒绝接收,并拒绝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稽查局执行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了拒收理由和日期,并在送达人处签名,将税务文书留在了该企业财务科办公室,视为送达。
9月3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罚款缴款限期期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科报请市地税局长批准后,将查封的物品交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9 月10日,拍卖结束,稽查局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罚款及查封、拍卖等费用。
9月15日,稽查局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了被查对象。
9 月16日,该单位对是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书面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月25日,市局决定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0月5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市稽查局,
10月20日,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2月22日,市局作出了维持市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根据给定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A、30日内
B、60日内
C、90日内
D、180日内
A6月21日
B6月25日
C6月27日
D6月31日
A.当事人逾期后立即
B.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后
C.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之后
D.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