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航次租船合同;
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A.前者的运输工作有船方负责,后者由租船人负责
B.前者运费按货物数量及运费吨计算,后者按租期计算
C.前的租船人要负担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等
D.前者的租船人除了分担租船合同规定的由租船人负担的装卸费外,不再负担其他费用
A.船东不得阻止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作出或执行为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所必需的任何决定
B.船东可以限制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作出或执行为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所必需的任何决定
C.租船人不得阻止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作出或执行为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所必需的任何决定
D.与船舶有关的各方均不得限制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作出或执行为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所必需的任何决定
A.航次租船合同就是运输合同本身,而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据
B.航次租船合同不适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C.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受国内法的调整,而提单则主要受《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约束
D.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9月25日,A公司向C保险公司按高于所购电缆总额10%投保。9月26日,承运船舶“东方”轮抵日本神户港装货,由于收到台风预报,“东方”轮停止装货移至锚地避风。30日重新开始准备装船,却发现已装上船的9轴电缆外包装严重受损。船长经外观检验证明,损坏的9轴电缆系绑扎不充分的绳索断裂所致,遂未加处理,继续将剩余电缆装上船。10月2日,装货完毕,D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以D公司为抬头,日期为2010年9月28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本提单所证明的是商人与本提单所标名船舶的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之间的合同,由于代表船长签发提单的班轮公司、公司或代理并非该合同中之本人。”
10月10日,“东方”轮抵达大连港,经检验机关检验有10轴电缆受损。C公司应A公司的请求,向A公司赔付70万美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查明,“东方”轮系E公司所有,由F公司经营,期租给D公司,E 公司与D公司的租船合同中约定,船长由E公司聘用,船长有权授权租船人及代理人签发提单。
2011年4月,A、C公司以D、E、F公司为被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D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什么性质。
(2)在本案中,谁是承运人,请说明理由。
(3)A、C公司能否共同提起诉讼。
(4)责任人对起诉方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理由。
在由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费用、调度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属于()。
A.期租船
B.光船租船
C.包运租船
D.航次租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