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32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6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万元、税额7.65万元。
已知:上述配制酒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其他酒消费税税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8.0分)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A、0
B、1.20
C、0.60
D、0.80
2.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A、5.00
B、0.5045/90%*10%=5*10%=0.5
C、3.20
D、0.32
3.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A、3.60
B、7.65
C、9.00
D、4.50
4.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合计为()万元。
A、7.00
B、9.70
C、11.50
D、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