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
A.产品说明书
B.转账授权书
C.健康声明
D.投保提示书
A.产品说明书
B.转账授权书
C.健康声明
D.投保提示书
A.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B.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
C.保险公司可以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D.未经省级分公司授权,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A.产品的投资策略
B.醒目的风险提示
C.犹豫期和退保的具体规定
D.详细的保单利益演示图表
A、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B、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
C、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对于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D、万能保险利益演示时,必须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并用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低档利益演示水平。
A、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B、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C、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D、保险公司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期初保单账户价值
B.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情况
C.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情况
D.期末保单账户价值
A、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B、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C、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
D、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