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自1995年起在其生产的炊具上使用“红灯笼”商标,并于1997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乙厂早在1997年6月商标局申请为其炊具产品注册“红灯笼”商标。该“红灯笼”商标专用权就应归属于()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乙协商确定的一方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乙协商确定的一方
A.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厂的商标,因为甲厂先使用
B.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的商标,因为乙厂先申请
C.应由甲厂与乙厂协商,商标局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
D.由商标局根据双方的服装商品市场经营状况裁定初步审定并公告
A.甲厂的商标
B.乙厂的商标
C.甲乙的商标
D.甲乙的商标都不应初步审定并公告
A.如果甲、乙的申请均满足商标核准条件,商标局应批准甲的注册申请
B.如果甲、乙的申请均满足商标核准条件,商标局应批准乙的注册申请
C.如果一方在注册申请获得核准后意欲改变商标图案,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D.如果一方在注册申请获得核准后意欲转让该商标,应当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A.甲厂
B.乙厂
C.甲、乙厂都有权使用
D.甲、乙厂都无权使用
由于该家具极为畅销,许多厂家相继仿制。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决定申请外观专利,并同时注册专用商标。
2008年9月10日,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平安”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乙家具厂提出异议,认为“平安”为该省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可以作为商标。
2008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经过初步审查,专利行政部门认为该家具已经参加过展览会,不具有新颖性,不可以申请专利。
在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期间,乙家具厂继续生产与甲公司样式完全相同的家具,并使用了未经注册的“平安”商标。甲公司即向商标局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
丙木材厂向甲公司提出,愿意购买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2008年10月5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部分要点如下:如果甲公司的商标注册成功,甲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丙木材厂在其产品上使用“平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15年;丙木材厂每年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丙木材厂自行保证使用其商标的产品质量;合同签订10日内报公证处备案,合同自备案当日生效。
【问题】
(1)乙家具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专利行政部门认为该家具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公司提出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4)甲公司与丙木材厂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A.甲厂侵犯了乙厂的商标权
B.乙厂侵犯了甲厂的在先权利
C.甲、乙两厂互相都有侵权行为
D.甲、乙两厂都没有侵权行为
A.甲公司在一件商标注册申请中,可以要求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
B.乙公司可以将其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并在商品上标明注册标记
C.丙公司在其图形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又对该商标的图形进行修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D.丁公司在其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与戊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公司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相同
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公告甲的申请,因甲使用在先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