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四分之三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A.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四分之三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A.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B.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C.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D.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E.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4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4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2/3时
A.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二时
B.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C.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二分之一时
A.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2/3时
C.持公司股份1/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1/2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2/3时。
C.持有公司股份8%的股东李某请求时
D.监事会主席张某提议召开时
A.持有公司股份10%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C.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A.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15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10人
B.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收股本为500 77元,未弥补的亏损达200万元
C.股东张某、王某和甲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三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