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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责编:胡陆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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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 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民政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以下继续教育事务性工作:

1.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备案、公布和监督管理。

2.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课程。

3.在社会工作者申请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对经各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过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进行复核。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社会工作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四)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

(五)社会工作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可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等;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等;

(三)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五)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省内工作调动的,工作调动前经原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实际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所记学分折算,每1学分计5小时,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累计最多不超过60小时

(三)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认定方式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社会工作者参加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的继续教育须达到6小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的相关证明由举办单位出具。参加社会工作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拥有社会工作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应该具备的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要面向全省,积极为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完成及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市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要积极为本市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完成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条 申请备案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时,各机构应向省级或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报告或记录;

(三)拟开展的继续教育课程说明;

(四)师资队伍情况报告,其中应含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师资背景、实务经验等情况;

(五)教学场所和设施情况报告;

(六)其它可证明机构相关资质能力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可申请备案成为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报送同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标准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突出培训的公益性。

第二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记录材料至少3年。继续教育记录材料包括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册、教育内容、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社会工作者基本情况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不当行为,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备案。不当行为包括: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工作者信息泄密、流失等现象;

(四)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它高消费活动;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不当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312/t20131213_1906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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