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社会工作师既不是副高也不是正高。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在该证明有效期内,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通过评审且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主要有四点原则:一是坚持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定位。《职业资格目录》明确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框架下进行总体设计与实施。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及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二是采取考评结合评价方式。通过考试评价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对社会工作理论理解的深度广度,以及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评审评价申请人的实务经验、工作成绩、行业贡献等,确保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科学、公正、客观。三是实行全国统一发证制度。延续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做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通过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四是明确以服务能力为评价重点。社会工作者是服务基层群众、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为本是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遵循。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重点强调参评人员的直接服务经历和服务能力,突出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