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组织开展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76号)和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云南省内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评审组织
结合我省实际,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采取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方式进行。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面试答辩等评委会相关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我省申请人的材料初审、评审结果公示、结果报送及证书发放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2021年1月31日前登陆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sswe.swtpr.com),注册个人信息,并于2月8日前在线提交以下评审证明材料,材料电子版统一采用PDF格式。
1.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
2.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3.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4.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5.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申报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核推荐并填写《云南省高级社会工作师申报审核推荐意见表》,报省民政厅初审。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省民政厅于2月10日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短信和线上申请平台两种方式告知初审结果、未通过原因。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应于2月19日前登陆申请系统一次补齐所有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重复多次补充材料视为无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于2月21日前将纸质盖章申请材料(一式壹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38号;联系人及电话:廖浩岑,18687009672)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人员规模统筹安排评审时间和方式。预计在3月初组织答辩,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五)评审结果公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省民政厅在2021年4月底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云南省民政厅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四、注意事项
(一)评审方式。受疫情影响,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开展评审。若采用线上评审方式,省民政厅将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安排评审地点并确保符合保密要求。届时未参加面试答辩者,视同放弃评审。
(二)公示要求。对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线索的,省民政厅将配合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调查核实。
(三)评审费用。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委托评审费用由民政部承担,申请人不需要缴纳有关费用。
五、相关说明
(一)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可在云南省民政厅网站查询、下载。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民政厅将加强对我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附件:
附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docx
2021年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ynmz.yn.gov.cn/preview/article/16566.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