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社工评〔2021〕1号)、《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范围
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且工作地或考试报名地为山东省的相关人员。
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请在2月2日前(逾期不再受理)登录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sswe.swtpr.com),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准备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 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 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 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4. 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将申请人提交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经单位同意推荐的申请人应在2月10日前登录申请系统查询审核结果。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应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申请系统补齐材料。每位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补充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补充材料应在申请人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2月28日前将纸质盖章申请材料(一式壹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邮政编码:250012,收件人:徐旭,联系电话0531-82959260)。
(四)答辩考核。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承担,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五)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申请人可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作,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相关证书由省民政厅安排发放。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市民政局应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一位具备资格的人员知晓评审工作安排。
(二)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费用由民政部统一安排,申请人无需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评审其他相关事宜将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
(四)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0日
联系人:任姗姗、徐旭,电话:0531-82959260。
原文链接: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1/1/20/art_100905_10284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