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师是职业资格不是职称。
1.《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中发〔1986〕3号)中明确指出:职称的实质为“专业技术职务”。《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所管理的对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同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也明确规定“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2.目前共公布的29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这29个系列具体为:高等学校教师、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文物博物专业、档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学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翻译专业、广播电视播音、海关专业人员、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经济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级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专业、公证员、律师、船舶技术人员和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相关政策:
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