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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4]

责编:pdscwt2008 2009-01-2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是指:

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承担下达的草拟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是指:

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是指:

贯彻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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