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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

软考 pangchunge 浏览 390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希赛网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希赛网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㈠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㈡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㈢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㈣从事法律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希赛网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希赛网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㈡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㈢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㈡ 仲裁事项;

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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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angchunge|希赛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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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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