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20]
注:1如B距离小于最大值时,C为对绞电缆的距离可相应增加,但A的总长度不能大于800m。2表中100Q对绞电缆作为语音的传输介质。
注:1如B距离小于最大值时,C为对绞电缆的距离可相应增加,但A的总长度不能大于800m。
2表中100Q对绞电缆作为语音的传输介质。
3单模光纤的传输距离在主干链路时允许达60km,但被认可至本规定以外范围的内容。
4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主干链路中接入电信设施能满足的传输距离不在本规定之内。
5在总距离中可以包括人口设施至CD之间的缆线长度。
6建筑群与建筑物配线设备所设置的跳线长度不应大于20m,如超过20m时主干长度应相应减少。
7建筑群与建筑物配线设备连至设备的缆线不应大于30m,如超过30m时主干长度应相应减少。
3.4系统应用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应按照近期和远期的通信业务,计算机网络拓扑结构等需要,选用合适的布线器件与设施。选用产品的各项指标应高于系统指标,才能保证系统指标,得以满足和具有发展的余地,同时也应考虑工程造价及工程要求,对系统产品选用应恰如其分。
3.4.1对于综合布线系统,电缆和接插件之间的连接应考虑阻抗匹配和平衡与非平衡的转换适配。在工程(D级至F级)中特性阻抗应符合100Ω标准。在系统设计时,应保证布线信道和链路在支持相应等级应用中的传输性能,如果选用6类布线产品,则缆线、连接硬件、跳线等都应达到6类,才能保证系统为6类。如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则所有部件都应选用带屏蔽的硬件。
3.4.2在表3.4.2中,其他应用一栏应根据系统对网络的构成、传输缆线的规格、传输距离等要求选用相应等级的综合布线产品。
3.4.5跳线两端的插头,IDC指4对或多对的扁平模块,主要连接多端子配线模块;RJ45指8位插头,可与8位模块通用插座相连;跳线两端如为ST、SC、SFF光纤连接器件,则与相应的光纤适配器配套相连。
3.4.6信息点电端口如为7类布线系统时,采用RJ45或非对45型的屏蔽8位模块通用插座。
3.4.7在ISO/IEC 11801 2002-09标准中,提出除了维持SC光纤连接器件用于工作区信息点以外,同时建议在设备间、电信间、集合点等区域使用SFF小型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小型光纤连接器件与传统的ST、SC光纤连接器件相比体积较小,可以灵活地使用于多种场合。目前SFF小型光纤连接器件被布线市场认可的主要有LC、MT-RJ、VF-45、MU和FJ。
电信间和设备间安装的配线设备的选用应与所连接的缆线相适应,具体可参照表4内容。
表4配线模块产品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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