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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2]

责编:wangpanke 2008-03-18

第三章 环境条件

第一节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第3.1.1条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内的温、湿度必须满足计算机设备的要求。

第3.1.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内温、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开机时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温、湿度,应符合表3.1.2-1的规定。

表3.1.2-1 开机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温、湿度

二、停机时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温、湿度,应符合表3.1.2-2的规定

表3.1.2-2 停机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温、湿度

第3.1.3条开机时主机房的温、湿度应执行A级,基本工作间可根据设备要求按A、B两级执行,其它辅助房间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3.1.4条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常用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应与主机房相同;

二、其它记录介质库的要求应按表3.1.4采用。

表3.1.4 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

第3.1.5条 主机房内的空气含尘浓度,在表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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