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考生准备参加2021年广东软考,那么2021年广东软考考生疫情防控须知有哪些?以下为广东人事考试网发布的《广东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
广东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防控须知适用于2021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二、正常参加考试:“粤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一)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二)考前14天内有国外和港台旅居史的报考者不能参加考试;
(三)考前14天内有国内高风险区域旅居史;
(四)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区域旅居史,且未持当地指挥部批准证明和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考生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
(一)“粤康码”为红黄码(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及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除外),不在隔离期内的考生,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二)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持当地指挥部批准证明和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三)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7天内的考生,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四)考前14天内(不含考试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五)发生本地疫情时,防控区域内除不能参加考试4种情形外的考生,持有一次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考生;
五、以下考生需提供考前7天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考前14天内从国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级市(直辖市为区)的其他地区(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进入广东的考生。
六、考生考前准备事项
(一)通过“粤康码”申报健康状况
考生在考前14天起须注册“粤康码”,自我监测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如果旅居史、接触史发生变化或出现相关症状的,须及时在“粤康码”进行申报更新,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排查,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
(二)考生需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凡符合第四点前五种和第五点情形的,考生须提前准备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考生应提前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
2.因考点内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
3.因防疫检测要求,考生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4.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相关证明,并出示“粤康码”备查。
七、考生考试期间义务
(一)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
1.所有考生在考点考场期间须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
2.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域活动,考后及时离开。
3.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就诊”等相关处置。
(二)关注身体状况
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等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卫生专业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
八、有关要求
(一)考生应认真阅读本防控须知和《广东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见附件)。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我省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将及时发布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要求,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广东人事考试网(http://rsks.gd.gov.cn/)和报名地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
附件:广东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doc
广东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广东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原文链接:http://rsks.gd.gov.cn/zwgk/gzdt/content/post_32548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