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人专[1998]44号
为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规范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根据《关于鼓励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经营和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意见》(津人[1998]18号)精神,现对我市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考试)方面与国有企事业享受同一政策。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参加或我市组织的评审(考试)。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报考)条件进行。
二、个体、私营企业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考试)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按照天津市人事局、中共天津市委统战站印发的津人专[1994]12号文件精神,经所在区县工商联和所在区县人事(职称)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推荐(报考)手续。
三、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转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人事档案正式转入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所从事专业与原工作专业一致或相近的,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连续计算专业技术年限;所从事专业与原工作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现工作专业职称时,其原业绩成果可作参考,申报程序同第二条。
四、长期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没有参加过职称评审或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不含会计、统计、经济、审计、计算机软件、船舶等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
五、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由主管区县人事(职称)部门到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办理核发资格证书手续。
六、对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区县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可参照《天津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津人专职[1998]23号)执行,并由存放档案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管理制度。
七、考虑到各区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区县根据本地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情况,自主聘任在本区县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区县人事(职称)部门可会同区县工商联组织聘任委员会,开展聘任工作。
八、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类型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信息来源:天津市信息化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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