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条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运维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说明如下:
第四章 运维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运维资质的申请与认定、证书管理及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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