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条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说明如下:
第三章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十一条,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除应符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维项目经理应具有三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
(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应具有五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且至少担任过一个三年累计执行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的人员,除应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项目管理人员考试外,还应通过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考试。
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的人员,除应按要求完成登记周期内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外,还应完成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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