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的公告
为满足市场需要,丰富完善基差贸易模式,推动期现货融合、场内外互通,郑州商品交易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施行时间
业务指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同时基差贸易业务在新业务系统进行,原业务系统的基差贸易业务相关功能停止使用。新业务系统使用网页客户端,网址为https://omss.czce.com.cn/。
二、启用部分业务模式和功能
自2022年5月30日起,基差贸易业务启用业务指引中规定的当日点价交易模式,多日点价模式启用时间另行公告。
三、交易品种及相关参数
自2022年5月30日起,基差贸易业务可交易的品种及相关参数如下:
表1交易品种与保证金标准(元/吨)
基差贸易品种 | 基差贸易保证金 |
白糖 | 300 |
菜油 | 800 |
菜粕 | 300 |
花生 | 700 |
苹果 | 900 |
红枣 | 1900 |
尿素 | 300 |
PTA | 500 |
短纤 | 700 |
甲醇 | 400 |
硅铁 | 1800 |
锰硅 | 1300 |
纯碱 | 400 |
玻璃 | 300 |
买卖双方均按上述标准交纳保证金。卖方挂牌时提交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与标准仓单相应数量的卖方基差贸易保证金不再收取。以上品种基差贸易的最小交易单位等同该品种的期货交割单位。
四、手续费
基差贸易业务暂免收取手续费。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
2.《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文链接:http://www.czce.com.cn/cn/gyjys/jysdt/ggytz/webinfo/2022/05/16444069993110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