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条例》立法宗旨:
1.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
2.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3.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2、期货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法律定义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合约:指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指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3、期货交易的原则、交易的场所、交易的监管
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期货交易所的性质、组成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5、期货交易所的职能和不得从事的业务
期货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5.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
1.信托业务
2.股票投资
3.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4.其他与职责无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