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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附则

责编:金荣 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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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修订案,以下是《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关于“附则”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格考试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考试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中应考人员是指已在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报名当次考试,并应当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加考试的人员;其他人员指除应考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协会将应考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措施记入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以上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享。

被禁止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协会在相应禁考期限内不受理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

第三十三条 协会可以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调整考试科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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