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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取得教师资格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师(含特岗教师)、社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犯罪记录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普通话水平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或符合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等。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的规定执行。
认定具体要求,请以符合认定条件省份当年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