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即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广西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一直沿用之前发布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西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师范院校招生的体检标准,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二、体检对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一)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二)支气管扩张病。过去患过支气管哮喘,现仍复发者。(三)开放性肺结核。
(四)慢性肝炎活动期患者。
(五)严重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
(六)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严重侧弯、驼背。(七)面部畸形或面部有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痕、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四、体检机构
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五、体检要求
(一)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四)体检中若发现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证明。(五)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予以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教师范〔2010〕34号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我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体检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今年起,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不再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不再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
二、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
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其他体检项目、条款不变。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使用新的《体检表》。
原文链接:http://www.xxtq.gov.cn/xxtqjyj/qtzysx/zgrd/P0202101256185910741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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