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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责编:胡陆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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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做好我省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要求,现就我省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下半年网上申报时间为9月15日至12月10日

(二)下半年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工作要求,与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审批〔2021〕3号)一致。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需注意的事项

1.教师资格原则上不允许跨区域认定。申请人务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权限(附件1),找对认定机构,以免耽误认定。

2.由于我省行政审批服务制度改革,部分市县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移交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认定的具体事宜,请咨询所属认定机构。(附件2)

3.为方便申请人,下半年我厅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网上申报要求与琼教审批〔2021〕3号文一致。申请人确有需要或无法网上提交材料的,可邮寄或现场办理。在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申请人,认定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审批服务后台2-23,认定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邮政编码:570000,联系电话:0898-65203038。申请人邮寄材料时,务必把邮寄地址写清楚,以免材料丢失。

(二)各认定机构需注意的事项

1.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认定机构需对申请人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取消、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2.各认定机构应及时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发布通知。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认定机构)实施,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原文链接:https://www.jszg.edu.cn/portal/qualification_cert/dynamics?id=2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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