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现将我县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旺苍县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二)我县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0839—422235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咨询广元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839—5572123)。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规定有效期内。2015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中高职衔接五年贯通培养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04〕293 号)执行,同时依据申请人实际师范学习年限和学历条件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类型。
(三)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5号)《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10﹞26号)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9月11日至9月30日(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公告)。
2.申报网址。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报名。
(二)体格检查
体检时间:9月21日—10月12日(工作日)。
体检地点:旺苍县中医医院。
注意:体检前须空腹,体检表在体检医院领取并贴好1寸证件相片。
(三)现场确认
1.时间和地点。申请人请于9月21日—10月13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到政务服务中心(兴旺大道114号)教育局窗口进行现场确认。
特别提醒: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请各申请人在网报成功后尽快进行现场确认,避免现场确认最后期限集中前往。
2.所需材料。现场确认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6)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红底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四、相关要求
(一)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请申请人错峰、有序进行现场确认,建议现场确认前致电咨询有关事项,避免人员集中引起交叉感染风险。
(二)请申请人报名前仔细阅读网站提示,按照操作说明填报信息,务必及时查阅,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旺苍县教育局
文章来源:http://www.scgw.gov.cn/Detail.aspx?id=20200910110923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