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苏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推迟到3月下旬以后,具体认定时间待定。以下是苏州市2019年教师资格认定报名须知中的部分内容,供各位参考: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第一次4月8日至16日,第二次6月12日至20日。每个工作日的8:30至24:00(如届时中国教师资格网对报名期内申报时间段作出调整的,则以最新通知为准)。
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自行确定。
二、受理范围
苏州市教育局报名点(地点: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报名。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虎丘区、工业园区、姑苏区教育局报名点受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报名。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苏州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1.中国公民:具有苏州户籍,或居住地在苏州(须办理苏州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苏州当地高校(仅限普通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或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⑴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⑵普通高校全日制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凭《推荐表》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须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凭合格毕业证书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⑶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在苏高校就读证明材料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⑷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含已毕业但未及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院校全日制师范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居住地(即已办理苏州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港澳台居民:按照《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要求,符合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3.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人以样式统一的《个人承诺书》(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后,将扫描或拍照图片,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替代原思想品德鉴定。
4.在相应认定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并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
5.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⑵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⑶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⑸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工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只能免试申请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即,如当年已取得小学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则同一年内不能再申请小学其他学科或其他学段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融通,不须重复申请。申请学科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