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各学校,有关单位,社会申报人员: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精神,现将2019年我市下半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2019年在建瓯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户籍在建瓯市的中国公民;持有建瓯市有效居住证;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并在建瓯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建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四)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认定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11月6日至11月13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填写报名信息,选择申请资格种类(幼儿园、小学或初中教师资格)、申报学科(例如:英语、物理等),认定省份选择“福建省”,认定机构选择“建瓯市教育局”。
(二)现场确认(受理)。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持要求的相关材到建瓯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瓯市水西路230号林业局大门内),现场确认网报信息,未按期确认的报名无效。经现场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和鉴定材料)退还申请人。
1、现场确认时间:2019年11月18日—11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
2、现场确认地点:建瓯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瓯市水西路230号林业局大门内)。
3、体检。详见下文第六点
4、审核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并通过体检的,将在建瓯市政府网公布,于统一确认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四、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
2.近期1寸或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在相片背后注明学科姓名)。
3.户籍在建瓯并以此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居住地在建瓯并以此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4.学历证书原件。其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学历信息经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5.《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纸正反面打印,贴好照片或打印)
(二)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需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提交现场确认。(如考试合格证明经认定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2.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一份。(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申请人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由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关于教师资格任教学科的确定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科目一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体检(2019年11月22日)
建瓯市教育局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的文件要求,统一安排并组织体检。正处于孕期的申请人员,因部分项目不宜进行,建议待分娩后再申请认定。
1、对象: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建瓯的中国公民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2、体检时间:2019年11月22日(周五)上午8:00。
3、地点: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建瓯市水西中山西路306号,水西万春一品小区旁)。
4、携带材料:申请人请随带身份证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贴好照片或直接打印)。
5、注意事项:有重大疾病病史者,请携带相关病历及检查等证明材料;视力不能达到4.9以上者请自备眼镜,用于检测矫正视力。申请人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项目检查的,不能参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参加体检的申请人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指导,配合护士及工作人员的工作。
6、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7、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8、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9、当期的体检报告仅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10、 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11、体检结果报告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取,体检合格的按规定予以办理资格证书。
12、体检结果异常的由教育局在体检结束后一周内通知申请人,体检结果合格的不再另行通知。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599-3833752
公告网址:建瓯市政府网:http://www.jo.gov.cn/
(主动公开)
附件: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建瓯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