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根据《辽宁教育学院关于2019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教院发〔2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大连市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别提示
(一)大连市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负责驻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各区市县及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户籍或居住在本辖区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二)请申请人认真阅读理解公告,并下载使用本公告附件资料。
(三)认定工作流程: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审核—公布认定结果—发证。
(四)现场确认须申请人亲自到场,不受理委托他人代为确认。
(五)请申请人务必下载学习《申请人用户手册》(见附件2),按要求完成网上注册和认定网报。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后拍照,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将照片上传)。非大连户籍申请认定不需要提交人事关系证明,改为提交大连市居住证即可(有效期内)。
(七)如果申请人学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核验不成功的,请在网上报名时,根据要求上传有关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并在现场确认环节,主动告知审核老师,并出示有关证件的原件,以备登记后,由后台人工核验。否则,视为申请人现场确认不合格。
(八)根据《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二、认定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
2.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户籍社会人员;
3. 在本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4.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
5.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在读研究生。
注:本市是指包含大连市区及所辖区市县;不受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读学生认定申请,但申请人现有学历已经符合申请认定资格种类要求的除外。
三、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以上学历均为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持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视为有效。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考试成绩条件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已取得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通过教师资格面试,考试成绩合格(在规定有效期内)。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生(不含国外师范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在校期间修完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完成教育实习,可申请直接认定。
4.普通话水平
应达到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的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5.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四、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网上申报时间:10月21日-25日8:00—17:00;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认定网报请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网上报名要求
1.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其中:国考人员、省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面试科目一致;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2.申请人按照申报的资格种类,区分户口或居住地,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其中,申请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选大连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选户口或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为认定机构。
3.现场确认点选择见附件1。
4.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信息,上传照片,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三)现场确认
申请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D区教育局窗口(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现场确认。时间安排:11月1日-7日(含周六周日)。工作日时间:8:30-12:00,13:00-16:30。周六周日时间:9:00-12:00,13:00-15:00。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到户口或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现场确认。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四)现场确认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大连户籍的提供二代身份证(有效期内)原件和户口本(集体户口可以出示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外省市的提供大连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居住证、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提交在校期间必修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及毕业实习成绩单原件,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还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以上材料可取自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
3.《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见附件3。(说明:①体检时间为认定工作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有效,超期无效;认定机构不指定体检医院,大连本地、外地医院均可,必须是县以上医院(二级甲等(含)。②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自行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检。③体检完毕后,体检医院应在《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上完整填写全部检查项目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医师签字,体检医院盖章确认。如有漏检或检查项目无结论的,以及体检医院没有加盖公章的,则体检结果不合格。⑥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通知要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申请人员务必按要求体检。
4.考试合格证明(由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5.《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相片1张(蓝底或红底),(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小于200k、jpg格式)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申请资格种类、手机号码)
7.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认定系统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出具证书原件。
上述现场确认审核材料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常用材料,缺一不可。申请人员将材料装入档案袋(自备),加贴封皮(见附件4)。
(五)资格认定
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生成证书编号。
(六)公布认定结果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登录认定机构网站公告栏查询认定结果。
(七)领取证书时间及地点
领取证书时间另行通知,请申请人及时关注认定机构网站公告。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时选择快递服务(有条件的认定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申请人咨询认定政策问题,请拨打相关认定机构电话,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定申请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认定期间,已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因参加教师招聘等需要认定机构出具证明时,请持本人身份证到认定机构开具。
附件:
附件1、大连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信息公示表.xls
附件2、申请人用户手册.doc
附件3、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附件4、档案袋封皮.xls
大连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