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局关于2019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区辖各位考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保证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实施,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9〕509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区2019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佳木斯市前进区户籍、居住证,或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依据《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符合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申请时间:申请人请于2019年10月10日至21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二)教师资格受理认定工作职责及现场确认安排
1.区教育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2.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安排:
确认地点: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局(佳木斯市长安东路61号)
3.确认时间:2019年10月 21日 —— 10月29日
(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4.申报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经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3)《个人承诺书》(申请人提前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或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
(4)由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
(5)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7)申请人户籍在前进区的,需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前进区居住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8)自备牛皮纸档案袋一份;
(9)照片(一寸近期免冠2张);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学历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国考合格证明经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需在现场确认环节提交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几项具体政策
(一)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统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获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二)2019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持在校期间合格学业成绩单进行现场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待取得毕业证后,凭毕业证到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四、其他要求
1.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现场确认时,照片及相关提交材料要齐备,否则不予受理。
3.考生要严格按照“网上申请”及“现场确认”规定时间进行,逾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附件:1.黑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A4单张,双面打印,考生用表)
2.黑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A4单张,双面打印,考生用表)
3.黑龙江省各级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