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和《吉林省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为做好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范围
1.持有吉林市地区户籍或吉林市地区有效期内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人员;吉林市地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2.根据《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吉林市地区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无犯罪记录,可在吉林市地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犯罪记录,已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的,可在吉林市地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3.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社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在读研究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吉林市教育局申请。
港澳台居民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居住地和学习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吉林市教育局申请。
(二)申请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三)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第一步: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10月10日至17日。
2.报名网址:http://www.jszg.edu.cn。
3.网报入口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4.申请任教学科时须与教师资格考试的学科(专业)一致。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面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第二步: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10月28日至31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2.现场确认地点: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教育窗口,地址:吉林市解放西路16号,咨询电话:0432-62049398。
3.现场确认所需材料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原件。
(2)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3)吉林市地区户籍社会人员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市户籍社会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系统数据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出具证书原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出具本科毕业证)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提供由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提供由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系统数据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出具证书原件。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系统数据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出具原件。
(7)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学籍信息比对不成功的,提供学信网上下载打印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需本人携带小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及身份证到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该表由指定体检医院体检中心提供),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指定医院: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吉林市人民医院、四六五医院、永吉县人民医院、舒兰市人民医院、磐石市人民医院、蛟河市人民医院、桦甸市人民医院。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为港澳台居民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供函件便利。
(11)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任教学科,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和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材料。
4.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
现场受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
5.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可在网报时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分别为邮寄或自取。
如果申请人在网报时选择邮寄,应在网报时准确填写收件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编等信息。如果认定通过,认定机构将在受理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EMS寄送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寄送邮费由申请人承担,方式为到付。请申请人务必准确填写邮寄信息。因申请人填写相关邮寄信息不准确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如申请人在网报时选择自取,应按照《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中的指定时间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教育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此表应放入本人人事关系档案中长期保存)。
按照《考试方案(试行)》规定,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持毕业证书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需参照各县(市)区认定通知要求执行,具体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请根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须持有吉林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向相应认定机构咨询。
二、有关事宜
1.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执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依法认定。加强对认定用户和确认用户等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严肃查处违规操作行为,严把教师入口关,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录入、编号生成和数据下载工作,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重要材料进行存档保管。在打印证书前认真做好认定数据的核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认定条件误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要及时撤销其证书编号。对已转为历史数据的错误认定信息,要填写《认定历史数据删除申请表》上报省级管理机构申请删除。
2.各县(市)区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市级认定机构统一向省级管理机构提出证书征订申请。各级认定机构要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和换发工作,做好《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等纸质材料存档,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证书补发换发管理”模块中进行登记,以此作为向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证书补发换发统计时间统一按照春季1月1日-7月10日,秋季7月11日-12月31日执行,各认定机构需在此期间进行补发换发信息登记。
三、相关政策
1.我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体检要求标准执行。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另需增加《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相关项目。
2.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如申请对应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
3.经过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其他中专毕业不能作为合格学历,需要获得专科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详见《关于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评估结果的通知》(吉教师字〔2015〕29号)及《关于公布镇赉县职教中心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评估结果的通知》(吉教师字〔2016〕23号)。
吉林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