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工作部署,昌吉州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9月18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户籍或人事关系、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昌吉地区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者常用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9年12月30日之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2018)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语文学科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的申请人员在相应的学历中未选修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或选修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但未取得合格成绩的,须参加自治区《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员,以及学历中没有教学实习环节的成人、电大、自考等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申报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同时提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登记表和复印表,有关毕业证或毕业情况的各类证明不能作为申请认定的依据;
(三)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非昌吉地区户口的社会人员须提交昌吉地区暂住证(须在有效期内);
(八)一寸、两寸照片各一张,须与网报上传照片一致。(底版为白色,背面注明本人网上报名号及姓名)。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在复印件右下方填写“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审核人签字,注明审核日期,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四、关于费用
根据自治区“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文件,非师范类教师资格认定所交纳费用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
(二)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每人180元。
(三)体检费用自付,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收取。
五、昌吉州2019年秋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9年9月18日-10月10日期间的每天7:00-24:00(北京时间),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申请人请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网报系统注册,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二)现场确认:昌吉州教育局教师工作科确认点现场确认时间:2019年10月11日-10月20日,过期不予受理。现场确认地点:昌吉州教育局三楼教师工作科305室。
(三)体检:2019年10月11日-10月20日。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人员,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体检表,前往昌吉州中医院接受体检。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缴费:2019年10月11日-10月20日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缴纳教学能力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缴费地点:在昌吉州政务中心三楼州教育局窗口。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2019年10月19-20日。
(六)认定: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认定,做出认定结论。
(七)发证:10月30日之前,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发证地点:昌吉州教育局三楼教师工作科305室。
六、工作要求
(一)减证便民。凡无法律依据、自行规定提交的证明一律取消(包括按期毕业证明、师范生证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普通话等级验证证明等都不能作为依据)。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各县市教育局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和公布。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要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把好质量关。
(四)各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各阶段工作的时间。
(五)各县市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2018)年修订》”的要求,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填报工作(详见附件)。
(六)依法认定。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发现在教师资格认定中违反政策、标准不严、学科认定不规范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七)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要求,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报工作(详见附件)。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执行。
咨询电话: 0994-2348134
监督电话: 0994-234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