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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下半年广东珠海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通知

责编:段思扬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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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工作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属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结合珠海市实际,就做好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范围

1.户籍在珠海市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珠海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学习、生活或居住)。

以上人员满足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其他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持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港澳台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他要求按《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执行。

(三)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

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5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p:/ 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注册,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信息。

2.现场审核时间和地点:

现场审核时间: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不含周末和节假日),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相应的认定点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现场审核地点:

(1)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由珠海市教育师资科受理。地址:珠海市人民东路112号4号楼408室,联系电话:2124126。

(2)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各区受理部门信息如下:

香洲区现场审核地址:香洲区教师发展中心(受理香洲区、高新区、万山区、横琴新区人员的申报及认定),联系电话:6296036。

金湾区现场审核地址: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民生事务综合窗口(受理金湾区、高栏港区人员的申报及认定),联系电话:7260614。

斗门区现场审核地址:斗门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受理斗门区人员的申报及认定),联系电话:5558331。

(四)现场审核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自备档案袋贴上档案袋封面,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身份证明

(1)珠海市户籍申请认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持有珠海市居住证申请认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同时提供珠海市居住证)。

2.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统一到珠海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申报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请咨询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各认定机构在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函件寄到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1506室),待函件办理完毕后,寄回给各认定机构,由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

6.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相同)。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教资字〔2019〕5号)规定,在认定审核通过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认定机构公章后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网上报名(10月28日至11月8日)

各学校组织符合注册资格但尚未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现场确认(10月29日至11月12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市、县(区)教育局将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确认点(详情由市、县(区)教育局另行通知),各学校做好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的工作。首次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三)初审和公示(11月14日至12月3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各区教育局和各市直属学校)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各确认点(学校)内公示7天。

(四)复核(12月4日至12月10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12月11日至12月17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我市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

(三)各认定机构要尽快熟悉新的教师资格认定流程,确保教师资格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四)各认定机构要及时将本机构开展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等工作。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用印管理,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各认定机构不能用其他印章替代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六)各定期注册确认点和机构要严格审核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杜绝违规注册或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等行为。

(七)各认定机构要做好空白证书发放登记,严格控制证书申领数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得擅自将“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用于其他信息系统或管理平台。

(八)各区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机构务必于2019年12月4日前将认定和注册数据、名册以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师资科,地址:珠海市教育局4号楼408室,联系电话:2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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