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9年秋季宁德市教育局开展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权限及受理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以下人员,可向宁德市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户籍在宁德市的中国公民;
2.持有宁德市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3.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宁德市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时间、方式等事项以各县(市、区)教育局通知为准。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1.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或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
二、网上申报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逾期不能补报。网报时申请人需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由本人签名后扫描或拍照,按程序要求上传。
(一)网上申报时间及事项
网报时间:10月14日—10月23日,网报信息系统开放报名时间为每个工作日7:00-24:00,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网站开放期间,有关网站报名的相关技术问题,可于工作日的8:30-12:00、13:30-17:00致电010-58800171咨询。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申请人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所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信息一致,如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3.个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重新登录网报系统,查看个人当前申报状态、信息及现场确认注意事项,申请人系统填报信息时务必填写邮箱地址,以备遗忘密码时通过填写的邮箱找回密码。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认定机构”应选择“宁德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请选择户籍或居住地县(区)级教育局。
三、现场确认资格审核
(一)确认地点及时间
1.现场确认时间:10月28日—10月30日(上班时间)
2.注意事项: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须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选确认点(户籍或居住地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提交、现场确认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1.申请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规格为长×宽=38mm×30mm,并确保电子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体检表、教师资格证书所贴照片为同一底版。
2.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
3.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4.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申请人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或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甲等或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一级乙等或以上水平。
6.《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7.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属于省内高校毕业的,应提交加盖“福建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省外高校毕业的,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8.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经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否则需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前申领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四、体检
1.体检时间、医院:以各县级认定机构(教育局)公告为准。
2.体检标准: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为准。
3.体检流程: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自行到体检医院领取《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按体检表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及粘贴照片(未贴照片者均不开检),到窗口登记并告知工作人员体检类型(幼儿教师或者中小学教师)
4.体检报告由认定机构统一领取,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5.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6.因个人原因(包括因怀孕、哺乳等无法完成摄片)未完成所有体检项目的,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将无法出具体检合格结论。温馨提醒: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请在孕期或哺乳期结束后,再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注意事项:
(1)体检前三天清淡饮食,勿饮酒、咖啡、浓茶,勿食甜食,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空腹;
(2)女性体检如无法避开经期,请检前告知医护人员,并在“备注”一栏注明“经期”;
(3)着装以宽松轻便为主,勿戴项链,女性不宜穿连衣裙、连裤袜,尤其是带有金属纽扣或亮片的衣服及有钢托和金属纽扣的文胸,须将头发全部盘至头顶;
(4)有重大疾病病史者(指曾住院治疗或重大手术或需长期服药),请携带相关病历及检查等证明材料并将重大疾病病史、外伤手术史告知医生,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5)视力不能达到4.8以上者请自备眼镜,用于检测矫正视力。
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蕉城区2987068;福安市2132300
福鼎市2195099;霞浦县8635265
古田县3800298;屏南县8966593
周宁县5631969;寿宁县2177465
柘荣县8355818;东侨开发区2921103
宁德市教育局291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