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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法考、教资、建造师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责编:段思扬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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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14:15,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属犯罪行为,考试作弊将会被判刑。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二条设九项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考试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

二是行为后果。《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行为主体。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五是数量标准。《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六是违法所得。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明确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明确了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等问题。

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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