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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州秋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通知

责编:段思扬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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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省、市属学校、行业办学校、民办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有关教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师〔2019〕8号)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权限及时间

(一)注册对象

1.全市各级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各行业办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2.全市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3.全市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注:2019年12月31日(含)前拟将退休或已退休人员和首次注册未满五年人员不参加本次注册。

上述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二)注册权限

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所在单位集体办理经现场确认后,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初审注册。为顺利平稳开展注册工作,各有关单位在知晓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有关内容告知本校教师,同时,于2019年9月4日前将 “确认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和“确认机构账号申请表”(附件2)纸质表格及电子文档提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定期注册确认用户管理账号。上述纸质表格报送时需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内容务必据实仔细填写,不得修改表格格式、内容,两份表格内容必须相一致。

(三)注册时间

1.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9月23日-10月28日;

2.确认点现场确认时间:9月25日-11月11日;

3.县(市)区初审时间:9月27日-12月02日;

4.初审结果公示时间:11月11日-12月10日;

5.市局复核时间:12月03日-12月23日;

6.省厅终审时间:以终审机构系统实际设置时间为准;

7.注册贴申领时间:终审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除法定节假日和因特殊情况中国教师资格网需要维护关网时间外,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以上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为7:00-24:00。以上时间设置如因系统规划需要临时调整产生变化的,各环节具体落实的时间则以县(市)区教育局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按时组织开展本区域有关单位定期注册工作,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布有关信息。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学时(或规定的等量学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五)对“低段高聘”、“高段低聘”、“科证不一”、“一人多证”、“无资格证”等情况的人员,按如下办法注册。

1.对“低段高聘”的,即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首次注册时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期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首次注册后再进行定期注册时,仍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不合格;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给予注册;

3.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

4.对“一人多证”的,即持多本证书的,申请人可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结合本人意愿,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一致(相近)的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无资格证”的,即没有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给出“无教师资格”结论。并要求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给予注册。

三、注册程序

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应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

(一)网上申报(9月23日-10月28日)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申请人根据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定期注册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申请人网上申报结束后,建议再次重新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申报是否成功以及确认个人申报信息是否准确。

(二)提交材料和现场确认(9月25日-11月11日)

1.提交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按序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单位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4)任教单位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单位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只需提交上述(1)(2)(3)(4)项的材料及上一学年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情况改正的证明。

2.现场确认。申请人经网上申报成功后,按照上述顺序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整理装袋,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确认注册。单位负责确认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登录确认用户管理账户对申请人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并给出确认意见及完善其他确认信息;对符合注册对象但逾期未申请注册的人员,单位应主动填报“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注册未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3);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所有申报人员的纸质材料和相关表格(含电子文档)报送确认用户所属的县(市)区教育局初审。

(三)初审(9月27日-12月02日)和结果公示(11月11日-12月10日)

县(市)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所有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注册结论建议(即注册合格、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初审注册结论建议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市)区教育局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公示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初审注册情况相关纸质表格(附件3、4)汇总签盖后报福州市教育局,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邮箱24035685@qq.com。

(四)复核(12月03日-12月23日)

福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师定期注册材料的网上复核。

(五)终审(以终审机构系统实际设置时间为准)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教师定期注册结论的终审。

(六)申领注册贴(终审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县(市)区教育局向福州市教育局申领定期注册贴,申领数量以注册合格+注册不合格+暂缓注册的总量来申领。

(七)注册结论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在本级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应相应填写注册结论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县(市)区教育局归档保存。

四、注册结果运用

(一)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有关政策文件依据

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4〕13号)、《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等文件执行。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规范管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教师队伍建设领域一项重要改革,是探索教师退出机制、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政策衔接、解释和宣传工作,严格按照注册权限、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申请受理、材料确认、初审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2. 严肃纪律,保质保量。在实际注册操作过程中,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个人、对未如期如实为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对不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给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确保注册工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三)经费保障

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添置相关器材、材料耗损及劳务补贴等开支,予以保障注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总结经验

在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中,要注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妥善研究解决对策。要认真总结经验,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供有益借鉴。各县(市)区应于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终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次定期注册工作总结报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

(五)各县(市)区联系方式

为方便定期注册工作联系的便捷,请各有关单位指派专职人事干部申请加入对应的县(市)区教育局定期注册工作QQ群并自觉遵守管理纪律要求,按时且准确的向单位传达群内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知,切实履行职责,具体信息如下:

1.鼓楼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44372943,咨询电话87677797;

2.台江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99057694,咨询电话38105839;

3.仓山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455478512,咨询电话83322502;

4.晋安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36594703,咨询电话83613321;

5.马尾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721904631,咨询电话63190303;

6.长乐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305894548,咨询电话28923771;

7.福清市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487919132,咨询电话85232540;

8.闽侯县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444083744,咨询电话22986401;

9.闽清县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98458689,咨询电话22332723;

10.连江县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42877007,咨询电话26219003;

11.罗源县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62770776,咨询电话26837730;

12.永泰县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83863990,咨询电话24859326。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组织实施工作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黄翔,联系电话:0591-8337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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