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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教育局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和第十一条第三款“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规定,结合《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省教育厅、泉州市教育局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开展了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181人通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573人通过小学教师资格认定,105人通过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现将通过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