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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2019年第二次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责编:段思扬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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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2019年第二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补充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我省具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镇江市京口区2019年第二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属于我区认定受理范围:

1.具有我区户籍;

2.在我区居住,持有有效期内的我区居住证;

3.在我区辖区范围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应届毕业生,若是研究生,只需全日制在读即可;

4.为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5.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或在我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受理范围

根据和省有关规定,我区负责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除本公告外,京口区教师资格认证后续所有相关信息将发布于京口区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请申请人及时关注。http://www.jingkou.gov.cn/col/col21/index.html

三、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 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五)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只能免试申请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四、认定时间及具体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我区第二次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网报时间为6月12日至6月20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报名期内每天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身份注册,在网页上填报提交申请信息。

申请人需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由本人签名后扫描或拍照,按程序要求上传。

(二)现场确认、地点:

第二次申请认定的现场确认时间:2019年6月26日-6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地点:镇江市中山东路25号京口教育大厦12楼。

(三)体检时间、地点

第二次申请认定的体检时间为7月3日——7月5日,共三天。地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体检中心。具体体检注意事项,将发布于京口区政府网(http://www.jingkou.gov.cn/col/col21/index.html)。

(四)其他说明

上述认定流程,申请人须要在同一批次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检等完整认定环节且全部合格后,认定机构方可发放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如果不能完成的,再次申请认定时,须完整的参加下一批次的认定申请全部流程。

五、现场确认准备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

(二)户籍材料或居住证等(户口本原件;凭居住证认定的,提供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首页与个人页);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并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

2.在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我区居住证;

3.在全日制就读所在地申请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其他在校就读学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我区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我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我区签发的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书(原件;若学历证书在网上未通过验证的,还需要提供复印件留存备案)。

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可暂缓提交学历证书,但应提供申请人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以免影响认定。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若普通话证书在网上未通过验证的,还需要提供复印件留存备案)。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网上校验通过即可)。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申请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注“师范”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必修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和教育实习合格成绩),并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档案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注明为师范类毕业生(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公章)。

6.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应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六)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时申领江苏省教育厅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七)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纸质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尺寸为33mmX48mm,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申请认定的学段学科)。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申请人应将“教师资格认定资料袋封面目录”(附件1)贴在自备的纸质档案袋的封面,并按照顺序放入相应的证明或材料。

六、其他

(一)根据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确认和参加体检。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无法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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