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河北省范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中国公民。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1、思想品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人员应当具备中等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⑵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⑶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通过教师资格笔试、面试,取得合格证书。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5、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经县(区)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及权限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二)因学校调整、合并和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任教学岗位相符的教师资格。
(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头像照片三张;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合格证明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毕业学校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9、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其中3、4、7、8、9条中的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和程序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申请人须参加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报网址: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
3、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上分别进行注册申请、网上申报。
4、申请人持认定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进行现场确认及材料审核。
5、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材料的组建、核实、报批。
6、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者认定其教师资格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7、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合格人员信息的备案。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收费
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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