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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2019上半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责编:刘建婷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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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2019上半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相关条件标准

(一)认定权限。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学历标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学历应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普通话要求。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依据。

(四)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体检有效;申请人须在十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进行体检,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的要求,且鉴定结论为合格。

认定公告湖北十堰2019上半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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