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2019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材料
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以下需现场提交的材料如何准备请参看《附件: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准备须知》
(一)身份证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不能超过5人。
(二)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三)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页与个人页的复印件;
本市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提交本人户籍页复印件;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3.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提供材料同第1项;
4.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或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市港澳台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台湾居民应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5.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四)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申请人持本人一寸照片到指定医院,自费挂号进行教师资格体检,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半年。2018年9月1日之前的体检结果在2019年3月申请认定时无效,申请人需重新体检。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的学籍验证报告、《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将在申请人网报时通过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学历信息比对不成功的,还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服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82199588)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学籍信息比对不成功的,还须提供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上下载打印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比对不成功的,还须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其余另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服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82199588)。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4.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5.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时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6.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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