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师发〔2016〕1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
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高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现将《重庆市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师发〔2016〕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2.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哮喘、严重皮肤病、各种肝炎伴肝功异常者。”
为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必须统一使用《重庆市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
附件【体检表(最新)点击下载.doc】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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