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秋季六盘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获得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并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按原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按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4年(含2014年)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后,可按照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2.普通话等级要求:按照《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等级有关要求的通知》(黔教语发〔2013〕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3.普通话合格等级证书的管理:按照《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黔教语发〔2012〕263号)文件第十三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第三款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在黔工作和读书的在职教师、学生,原则上不得跨省、市报名参加测试,应由学校所在地的语委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编号、组织测试。不按本条规定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须接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查核实或重新认定,否则不予认可;第十八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对存在异议的证书,使用单位应立即将原件报送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查核实。
4.身体条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人发〔2004〕10号)的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