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2018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认定范围及对象
1. 认定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南谯区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其中,户籍在南谯区是指申请人提供南谯区辖区内由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工作单位在南谯区是指申请人在南谯区辖区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所在南谯区人事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关系的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代理均不在南谯区辖区内的申请人应回本人户籍所在地申报。
2. 认定对象
(一)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4年以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人员。
认定条件:
1.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滁州市南谯区的中国公民;
2. 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 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 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按照要求到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 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 应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