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秋季乌鲁木齐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间及材料
11月12日-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
1.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和留档材料均为A4幅面。
2.所有申请材料涂改无效。
3未能在规定的申请材料受理日期截止之前提交完整材料的人员,视为材料不合格,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费用不予退还。
4.所有申请材料上的姓名用字必须和身份证姓名用字完全一致。
5.所有申请材料中使用的照片均须为近期、同一底版、免冠、彩色正规证件照片,大头贴和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得使用。照片用途、规格及数量:体检表(1寸,1张),教师资格证(2寸,2张)
6.申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然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在A4纸正反面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内容应与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在报名网站上下载打印,《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中填写的鉴定单位、鉴定单位地址、填写人等信息,应与网上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
8.按要求整理所有申报材料,装入自备的牛皮纸档案袋,袋上注明“网报号”、“姓名”、“身份证号”、“申请级别(中专、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学科”,没有按此要求办理者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表》必须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表中的内容必须与网上报名的信息完全一致,并由申请者本人在《申请表》的承诺书上签名。
2.申请者“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填写,社会人员由乌鲁木齐地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乌鲁木齐地区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填写。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非师范类毕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交有效期内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交人事档案中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1份(必须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相应学科教学法、教育实习等课程)。应届毕业生加盖毕业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历届毕业生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公章加盖在复印件右下方。
8.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
9.本市社会人员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一份。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在复印件下方填写“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审核人签字,注明审核日期,并加盖思想品德鉴定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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