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2018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学语文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认定范围对象
在宿州市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符合安徽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宿州市的中国公民。
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和全日制在读,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有有效宿州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要于所学专业一致,不符合直接认定人员,必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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