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师〔2018〕5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单位):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合法权益,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和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保障申请人权益。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进行补发或换发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常规性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及时办理,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审核,做好档案管理。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对持证人所提交的证书补发或换发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归档,并在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证书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原因和时间,确保补发和换发后的证书与原证书信息一致。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式2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1份;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复印件1份。
三、规范操作,加强信息与证书管理。证书补发、换发信息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并作为各地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因证书信息有误需更换的,各级教师认定机构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中按照历史数据变更程序办理,并收回信息有误证书,归档备案,所更换证书数量按证书损耗统计,不计入补发、换发总数,报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与审批。
四、依法依规,明确认定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原发证机关撤销或认定权限变更调整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认定机构办理。其中,原省教委、各设区市教委在1996-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为省属、市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和其他系统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需补发、换发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持证人向任教学校所在地具有相应认定权限的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认定机构的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