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一、申请认定条件
1.对象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或持有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2.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
通过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其他中专毕业不能作为合格学历,需要获得专科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
(3)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 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
1. 秋季网报时间:10月8日-15日
2. 报名网址:
申请人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国考合格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持毕业证书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此类人员如申请对应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
三、认定机构及权限
各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社会人员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所在地的市(州)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
四、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完成网报后,可下载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正反面打印。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在“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A4纸打印。本省户籍人员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人事关系在本省的(人事档案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管理,或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由人事关系管理部门盖章;持居住证的由居住证颁发机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表》需咨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获取。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另需增加《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相关项目。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国考合格人员提供考试中心核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下载打印);
8.社会人员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人事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省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 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材料、学历认证报告等。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时应依序装订成册。
五、认定结果告知时间、方法及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安排
各地秋季认定工作须在12月10日前结束。认定合格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各认定机构要在信息系统中的现场确认注意事项中详细说明,便于申请人咨询和办理后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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